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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5]16号

颁布时间:1995-0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财税字第08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我区列入1992年、 19 93年度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的新产品,凡经原自治区税务局批准享受新产品减免税政策未执行期满的,可按本通知中第四条 的规定办理。

  附件1:《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略)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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