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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试行)

新国税流字[1995]49号

颁布时间:1995-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把我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确保新税制的健康运行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用发票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现有机构内设发票管理部门的可继续负责管理。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

  (二)管理人员

  1.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配备专职人员管理专用票,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2.各地、州、市国家税务机关应至少配备四人以上专职人员(包括稽核人员)。

  县、市局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人员,具体人数由各地结合实际自定。

  3.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对其所管的专用发票及帐物在监交人的监督下,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进行盘点,核实票帐无误后,造册移支,相互签字盖章 ,方可离岗,以保证专用发票管理的连续性、完整性。

  (三)管理职责

  1.负责专用发票使用计划的编制、上报和下达,接期上报专用发票年度、季度用量计划和规定的其它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2.安全运送、保管,及时领购,发售专用发票。

  3.及时按《专用发票结算办法》办理专用发票的资金结算工作。

  4.组织并进行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

  5.同公、检、法等部门相互配合,保持经常性联系,严厉打击伪造、倒卖、盗窃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

  6.定期对下级税务机关和企业发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计划管理制度

  (一)各地应根据一般纳税人报送的领、用、存报表核实本地专用发票的实际使用数量,加上20%的库存周转量编制年度用票计划。

  (二)各地应按区局新国税流字[1994]24号《通知》,按期编制上报次年专用发票年度和季度用量计划;县、市局在五月十五前上报地、州、市局;地、州、市局在五月二十日前汇总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三)各地上报年度、季度计划后,若因用量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计划,应提前两个月书面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三、领购管理

  1.税务机关内部领购发票的专职人员,须持《专用发票领购簿》(见表一)。

  领发双方必须当面点数、核对号码,并在领购簿上办理相互签字手续。

  2.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应建立领购清单制度,由发售人一次开具。领购清单(见表二)一式四联,第一联交发售方专用发票的会计记帐;第二联交发售方专管专库的管票员会计记帐;第三联交领购方专用发票的会计记帐;第四联交领购方专管专库的管票员记帐。

  3.专用发票的验收,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办理。同时,建立《专用发票出入库台帐》(见表三)。

  4.建立《专用发票总分类帐)(见表四)。《专用发票明细分类帐》(见表五)

  由会计分别记载领购、缴销、结存情况。

  5.各地、县(市)税务机关不得擅自调剂专用票量,如确有需要,须报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调剂,并办理登记手续。

  6.税务机关内部的领购量一般按计划以一个季度或半年用量为限。

  四、发售、使用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对象只限于符合专用发票管理要求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先填列《专用发票申领表》(见表六),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由专人办理《专用发票领购簿》,税企双方共同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使用责任书》。

  发售时经征收机关负责人或税务专管员、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负责人依次审核签字盖章 ,收取工本费并开具收据后,由两名管库工作人员按“领购簿”审批数量发放专用发票。

  2.发票管理部门在给一般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的同时,应当场监督责成购票人在所购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上逐份加盖或填写“一般纳税人企业名称”、“纳税人统一代码”(印章 由企业自刻)等购票企业有关内容,但不得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严禁发售空白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在办理《专用发票领购簿》并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行资金结算办法,对申请购票者按一定时期的发票需用量提前收取适量的发票预订金,以保证本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理储备与正常供应。

  税务机关收取发票预订金,要一次性开具收据。并专户存入银行,不得挪作它用。

  发票管理部门要设立发票预订金总帐和明细帐,按次依发售量核减缴“发票预订金”,并定期(至少半年一次)购票单位清帐核对。

  4.各发售税务机关应建立《专用发票分户登记簿》(见表七)。

  5.小规模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小规模企业申请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审批表》(见表八),经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证》(见表九),并建立《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登记簿》(见表十)。

  6.对经营场所不固定和固定资产产权不属于生产经营者的承包、承租企业,各类分支机构,以及享受税收“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要从严控制专用发票的发售量和版别。

  对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临时跨地区跨县(市)销售货物的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7.对固定业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跨县(市)临时外出经营货物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87号《通知》规定:不得携带空白专用发票在经营地填开使用,也不得使用经营地的专用发票。其货物销售后,均应回原地(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者按非法携带或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进行处罚。

  五、运输管理

  1.各级税务机构对运输发票人员、车号、路线、时间等应当注意保密,并要有相应的预防措施。

  2.运送专用发票的车辆应采用全封闭铁皮车,如采用敞蓬车等其它车辆运输,必须加盖苫布、网罩,用绳索捆牢,途中时常检查。专用运输车,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免检证”。

  3.专用发票的运输,有条 件的应由武装人押运,没有条 件的应挑选政治思想方面表现好,责任心强的发票管理员,实行两人专车押运;押运途中不许随便停靠或让无关人员搭车,并负责按时押运到指定地点。

  4.严禁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为图方便、省时间、轻率盲从地带票;运票。

  5.运输途中若发生车辆故障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就近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停靠求援,不得擅自投宿或载票修车。

  六、仓储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设置专库保管专用发票。库房设在税务机关或发票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它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具有“防盗、防火、防水、防蛀”的措施,尤其是做好防盗措施,配备专职守库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警戒,能对紧急情况采取应急措施。

  2.建立严格的专用发票出入库制度,必须由2人以上掌管钥匙,有警戒人员的,两人要分别出示出入证进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库。

  3.要按月由会计、保管员、专管发票的领导进行盘点,发现帐实、帐帐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4.专用发票的陈列要整齐规范,做到分门别类,按顺序号存放,粘贴标签,便于核对盘库。

  5.遇节假日,仓房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6.要加强专用发票发售网点营业室的安全保管措施。营业室门,窗安装金属防盗装置,发售工作区与其它工作区隔离,营业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 件的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设置存储专用发票的保险柜,配置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

  七、核销管理

  (一)对一般纳税人已使用专用发票的核销管理1.专用发票发售实行验旧领新办法。收回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务必有双方经办人在对方的《领购登记簿》上签字,发票管理人员还应在《分、户登记簿》上登记,税务机构汇总后,填制《领、用、存、销报表》(见表十一)。企业对退回的存根联要实行档案化管理,保存期限五年以上。

  2.核销发票要实行双人监控的办法。税务机关对收回或缴销的专用发票进行审核,应要求企业先审核盖章 ,再由税务征收机关或专管员核查签字,后由管票员复核签字并在封面上加盖“已核销”印章 ,退交企业保存。

  3.清缴的专用票和保管到期的“存根联”,需要销毁时,必须由企业填列《专用发票销毁清单》(见表十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二)清理缴销专用发票的办法

  1.对利用非法手段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证”或按规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由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票资格,停止售票。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号《通知》规定处理。

  同时填制《专用发票违章 使用收缴通知书》(见表十二),收缴《专用发票领购簿》,并对其结存的专用发票进行清缴。

  2.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的一般纳税人,注销前应将其库存专用发票清缴核销。

  3.若对国家统一换版而报废的专用发票进行清缴时,要填列《专用发票收缴通知单),(见表十四),征收机关要逐份审核收回入库。要求企业对未使用的空白,发票盖作。

  八、稽核管理专用发票的嵇核,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九、资金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的发票资金要专项存储,对发售发票收回的资金及费用开支,要按有关凭证,分别记载登记入帐。

  2.税务部门内部专用发票的资金结算,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用发票结算办法》执行;对收取的专用发票预订金要专项存入“预订金”帐户,其款项支出只能用于订购所需专用发票。并建立《纳税人分户明细帐》(见表十五),分列记载有关的收付款项。

  3.对资金帐户要定期检查,至少应一个季度一次,将资金的收、付、存情况向主管局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并在发票管理部门内部公布有关情况。

  十、定期报告制度

  1.基层征收单位应要求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每月终了十日内,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一3有关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报表,地、州、市国家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5号文件规定于每季终了后十五日内将本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销情况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季(年)报表》汇总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2.地、州、市国家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国税发[1995]30号文件规定按季将检查工作的进展、查出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党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并于次月十五日内电传上报区局流转税处,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

  3.各级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应立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规定,根据区局要求及时查处、上报。

  十一、违章 处理

  1.税务人员违反管理制度,按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报案,并请公安机关出示确系丢失、被盗证明,按保管不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若提供不出公安机关证明,税务机关又无法确定是否属实,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在报案的同时,企业应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省级以上报纸公开声明作废,由发票管理部门督促企业以税务机关名义向全国各省国家税务局及全疆各县(市)发协查函,其费用由企业自负。

  3.对违章 单位要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写明违章 事实和经过,并填列《专用发票检查报告书》(见表十六)。对一般纳税人其它违章 行为,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规定处理;对屡次违反规定的;应取消专用发票使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专用发票处罚报告经税务机关研究决定后;应填制《专用发票违章 处理决宠通知书》(见表十七)送达违章 单位执行,对逾期不执行者,应采取强制措施。

  5.税务机关应将《专用发票违章 处理决定通知书》在当月或次月向纳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对外公布,引以为戒。

  6.本文中“以下”、“以上”均含本数。

  十二、本管理制度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管理制度自1995年74局1日起施行。其它末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专用发票的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本制度有关表、证、单、书目录。

  一、专用发票领购簿二、领购清单三、专用发票出入库台帐四、专用发票总分类帐五、专用发票明细分类帐六、专用发票申领表七、专用发票分户登记簿八、小规模企业申请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审批表九、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证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登记簿十一、领、用、存、销报表十二、专用发票销毁清单十三、专用发票违章 使用收缴通知书十四、专用发票收缴通知单十五、纳税人分户明细帐十六、专用发票检查报告书十七、专用发票违章 处理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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