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冀财税[2005]57号

颁布时间:2005-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