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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7号

颁布时间:2006-0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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