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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统一销毁旧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部分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5]204号

颁布时间:2005-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销毁旧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部分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228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做好此项工作,市局特作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接通知后,要立即安排,认真落实,并责成专人负责,确保清理统计工作万无一失;

  二、按照省局要求的销毁范围,对照有关账簿,逐项清理核定,认真填制省局文件的附表1和附表2,同时填制本文件的附表。清理完毕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清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对属于此次销毁范围的发票和专用设备,按照登记表中的顺序,集中打包存放(整箱未启用的专用发票暂不要开箱);

  四、各单位按以下时间分别将需销毁的发票和专用设备统计表一并报送市局税政处,所有报表一律一式三份,相关电子信息同时上传至“税政处/ 部门公共目录/ 旧版发票缴销”。

  1.七月十九日上午:矿区、灵寿、赞皇、高邑、元氏、赵县。

  2.七月十九日下午:新华、裕华、高新、新乐、正定、鹿泉。

  3.七月二十日上午:辛集、深泽、无极、晋州、藁城、行唐。

  4.七月二十日下午:长安、桥东、桥西、平山、井陉、栾城。

  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销毁分户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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