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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6]第4号

颁布时间:2006-0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流转税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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