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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14号

颁布时间:2007-01-31 08:56:55.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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