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28号

颁布时间:2007-02-26 13:25:31.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