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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79号

颁布时间:2007-03-28 09:40:04.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方式

  省公司及市、县公司的增值税实行“省公司汇总核算,市、县公司按销售额比例分配税款,就地缴纳,年终后统一结算”的纳税方式。

  省公司和市、县公司的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不变,仍由所在地主管理税务机关管理。

  二、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一) 省公司和市、县公司经营的所有商品(包括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化工产品)由省公司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进项税额由省公司统一申报抵扣。其中:市、县公司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水电费、运费和办公用品进项税额可以市、县公司名义取得抵扣凭证,以市、县公司为单位进行归集,由省公司统一申报抵扣,市、县分公司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二)省公司按月汇总省公司本部和市、县公司的当期销售额并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后得出当期汇总应纳税额。省公司每月按汇总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扣除(2007年10%、2008年5%,2009年不再扣除)向主管国税局申报缴纳,其余部分按当期汇总销售额计算出一个比例,市、县公司(含省公司本部)按当期销售额和该比例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分别在当地申报缴纳入库。

  计算公式:

  全省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例=全省当期汇总应纳税额×(1—省公司当年的扣除比例)÷全省当期汇总销售额;

  省公司本部当期应纳税额=全省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年的扣除比例+省公司本部当期按销售额分配的应纳税额;

  市、县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市、县公司当期销售额×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例。

  三、纳税申报

  (一)市、县公司每月应将上月及累计应纳增值税等有关情况编制《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市、县公司(经营部)增值税计算情况报告表》(附件1),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4日前上报省公司。

  (二)省公司根据市、县公司上报的《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市、县公司(经营部)增值税计算情况报告表》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并在省公司本部及市公司按销售额进行分配,并编制《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应交增值税统一清算表》(附件2)一式两份报送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当月6日前,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对《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应交增值税统一清算表》审核盖章留存一份外,另一份由省公司传真至市公司;8日前市公司根据省公司分配的当期应纳税额经市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通知县公司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入库。

  (三)省公司及市、县公司根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盖章审核后的《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应交增值税统一清算表》,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于申报期内向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对纳税申报实行票、表、卡二级审核比对,比对数据由主管国税机关实行网上传输。一是由主管国税机关对省公司及市、县公司有关数据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不符的,退回纳税人重新申报。比对相符的,填制《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所属机构信息比对情况表》(附件3),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的审核章。二是比对相符的有关信息,由市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从FTP网上传至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三是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除对省公司本部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外,还应对汇总数据进行二次比对。

  四、其他事项

  (一)年度终了后,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组织税款清算。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赣国税发〔2005〕2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市、县公司(经营部)增值税计算情况报告表(略)

  2.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应交增值税统一清算表(略)

  3.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信息比对情况表(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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