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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沪国税流[2008]3号

颁布时间:2008-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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