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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6号

颁布时间:2008-01-11 13:40:34.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

_____________(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的规定,声明如下:

  我单位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自______年____月起放弃所有经批准、备案或不需备案的增值税免税项目(不包括出口退税所述免税)的免税权,本单位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按适用税率(征收率)依法申报纳税。

 

  声 明 人:(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章)

  声明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声明一式两份,一份声明人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备存;

  2、纳税人自提交声明次月起,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自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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