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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函[2008]91号

颁布时间:2008-02-19 16:04:42.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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