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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豫国税发[2008]14号

颁布时间:2008-0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辖市国税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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