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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2008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108号

颁布时间:2008-03-05 09:13:11.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落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同时兼顾各地利益,经研究,现将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省辖市供电公司2008年的增值税预征税额,以2007年预征税额为基数按3%的增幅确定。2008年3-12月份,各省辖市供电公司的各月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各月预征税额=(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10.

  二、对在2007年12月份因企业改制等原因,省辖市供电公司将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2008年3-12月份,其各月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

  各月预征税额= [(省辖市供电公司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新并入区县级供电单位2007年的应纳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纳税额)]÷10

  三、对在2008年2月份以后因企业改制等原因,省辖市供电公司将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从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次月开始至2008年12月,其各月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

  各月预征税额= (省辖市供电公司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10 +(新并入区县级供电单位2007年的应纳税额×1.03-并入前该供电单位2008年已纳税额)÷(12-并入的月份)

  四、河南省电力公司应继续按照财税[2007]7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取得及认证和财务核算管理,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及省国税局报送固定资产有关情况。各省辖市供电公司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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