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18号

颁布时间:2008-02-29 10:40:52.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