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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新地税函[2002]242号

颁布时间:2002-05-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1、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全资控股的64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鉴于中国重汽集团亏损数额较大,并且近期难以全部弥补的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2002年度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3、 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乌鲁木齐斯太尔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中国重型汽车销售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销售分公司为中汽集团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4月26日 国税函[2002]360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2年5月29日新地税函[2002]242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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