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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4]59号

颁布时间:2004-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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