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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5]34号

颁布时间:2005-05-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四日)

  经研究,现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包括客票、逾重行李费、包机及相关服务)等赞助,在国航按市场价格确认这部分赞助支出的情况下,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这部分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现金等价物)形式的赞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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