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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1994年储备棉出库供应价格、缴税办法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湘供棉联第110号

颁布时间:1994-1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贸农字〔1994〕第210号文件《关于明确1994年储备棉出库供应价 格、增值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规定,现就我省1994年(1993年9月1日至1994年8月31日)储备棉出库供应价格、缴税(营业税、增值税)办法和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出库的储备棉价格和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按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贸农字〔1993〕第332号《关于国家储备棉供应价格和财务结算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企业代政府部门收取的省间调拨奖励金(包括储备棉和商品棉)不列为企业销售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二、对1994年1月1日至8月31日出库的储备棉,其具体规定如下:

  1.供应价格。按内贸农字〔1994〕第166号《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每 50公斤标准级皮辊棉,产地二级站不含增值税供应价格, 1994年1月1日起为334.45元,1994年5月1日起为333.02元 ,顺加储备棉入库费用(每担不超过8元)。锯齿棉另加衣亏补贴12.16元。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供应价格与原库存价格之差额,标准级每担按38.35元,上缴省棉麻总公司,再由省棉麻总公司集中上交国内贸易部,增加国家特种储备资金。

  2.棉花调拨奖励金每担30元由供棉单位向用棉单位收取,收取的奖励款全额上交省棉麻总公司,再由省棉麻总公司集中上交国内贸易部。

  3.今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后,储备棉增值税计算方法:国家储备棉作为库存商品,其存货已征税额的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6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储备棉在今年内出库部分的已征税款可逐月计算抵扣,其出库部分已征税款的计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4.根据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内贸农字第 148号《关于510万担储备棉花结算价格的紧急通知》规定,1994年4月安排的510万担储备棉,每担加收的80元储备棉贷款利息等,计入应交增值税销售额中。

  5.出库储备棉增值税征收问题,按现行规定执行。

  6.本次出库的储备棉,由于税率不同、供应价格不同,工作比较复杂,请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务必于文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

  7.1993年棉花年度全国统一动用的1000万担储备棉,其升值款、奖励金和加收80元款,应于今年10月底以前上交国内贸易部。逾期不交的,按原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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