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4]013号
颁布时间:1994-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4 年 11 月 15 日、湘地税发[1994 ] 013 号发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全省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应严格依照执行国务院 1994 年 10 月 9 日修改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 ] 119 号文制定颁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局(分局),应设立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代表本级税务机关行使复议职能。复议委员会由本局主管业务的副局长和税政管理部门、征管部门、稽查部门以及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等 5 人以上单数组成。复议委员会单独下设其办事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办公室,配备一至两名以上熟悉税收业务、法律的工作人员。
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四)拟定复议决定;
(五)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办理应诉事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七)复议机关交办的其它职责。
三、对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管辖;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各自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对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五、地方税务局在复议中发现属于国家税务局管辖的问题及案件,应当及时移送。
六、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密切加强与国家税务局协作配合,共同把复议工作做好。
七、税务行政案件档案管理,暂按《湖南省税务局行政案件档案管理办法》(湘税发[ 1991 ] 48 号)执行。
八、关于复议文书格式。所有复议文书仍按原省税务局统一制作的复议文书式样使用,但须将冠首改为“××地方税务局”。
九、请各地按季认真填报“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统计表”。
十、各地在执行本通知时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