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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评估以后应从评估入帐次月征税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5]128号

颁布时间:1995-06-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 年6 月 20 日,湘地税函[1995 ] 128 号复常德市地方税务局,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评估的房产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请示》(常地税函[ 1995 ] 68 号)收悉。根据《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房产税纳税人进行资产评估后,其房产应按评估值入帐,并从评估入帐的次月份起,按评估值扣除 30 %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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