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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5]22号

颁布时间:2005-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按总局要求,切实加强个体税源分析,将本地区个体税收收入总额于每月月度终了后4日内上报区局税收管理处,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连同个体税收收入总额一并报区局税收管理处。各地还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10户个体大户的税收征管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说明和分析,重点反映征管措施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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