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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复函

闽地税函[2004]121号

颁布时间:2004-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你局《关于申请享受机关服务中心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函》(闽检办函[2004]1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财税字[1999]43号、国税发[2000]153号、财税[2001]122号和国税发[2002]32号等四份文件,明确规定了享受其规定的税收优惠的主体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中央各部门的机关服务中心。即上述四份文件仅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中央各部门的机关服务中心。而你局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福建的直属机构,实行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接领导的垂直管理体制,但不属于国务院的部委、直属机构或中央部门,因此不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或中央部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税发[2000]153、国税发[2002]32号文件关于“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比照上述规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定的精神,2002年,我局联合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下发了《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2]66号),具体规定了我省省级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党政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闽地税法[2003]1号下发了第一批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名单,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是其中之一。因此,你局服务中心应当按照闽地税发[2002]66号和闽地税法[2003]1号文件以及其他税法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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