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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时间:1996-09-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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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原则制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暂行办法”),与“暂行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实施细则”是对“暂行办法”某些条文的说明、补充、修正。如出现不尽一致的条文,以“实施细则”为准。

  二、征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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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征收对象中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免征标准是指征收对象本人月收入在300元以下(含300元)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最低生活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免征对象,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的由单位申报,经所在县(市、区)地税部门审定批准;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申报,经所在县(市、区)工商部门审定批准。

  第六条 “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与国有企业职工同样标准计征。

  三、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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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按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口径为依据,其构成为: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其它奖金);4、加班加点工资;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停工学习、执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6、附加工资、保留工资、误餐补助、交通补助等。

  第八条 “艰苦边远津贴系数”对行政事业单位是指“艰苦边远津贴”。对企业单位是指“地区类别差+生活补贴”即“地区生活补贴”。

  第九条 按“艰苦边远津贴系数”约占工资总额的30%计算。人民教育基金的计征额公式为:

  计征额=[应发工资总额-(应发工资总额×30%)]×1%

  (此公式行政、企事业单位通用)

  第十条 私营企业的企业主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同一标准计征。即以户为单位定额计征,月纯收入低于1000元,每月征收5元;月纯收入1001元至2000元的,每月征收10元;月纯收入2001元至3000元的,每月征收20元;月纯收入在3001元至4000元的,每月征收25元;月纯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每月征收40元。私营企业的雇工月收入300元以下(含300元)免征,300元以上者按1%计征。

  四、征收办法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的人民教育基金在每月发工资时由所在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按月纳税时,同时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人民教育基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季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人民教育基金。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征收人民教育基金统一使用《人民教育基金专用缴款书》。《人民教育基金专用缴款书》的设计、印制、领用、管理由自治区地税局负责。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人民教育基金,各级征管会收取人民教育基金时统一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教育基金专用缴款单》。“缴款单”的印制、发放、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各县(市、区)工商管理部门按月征收。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延期交纳的,分别由工商、税务部门向其按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对不履行代征责任和义务,不如实申报,造成不缴和少缴人民教育基金的,分别由税务、工商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作为人民教育基金解缴。

  五、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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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各级征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征管办)。征管办作为征管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人民教育基金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地税、工商部门搞好征收工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地税部门在征收人民教育基金时,填开《人民教育基金专用缴款书》,所征基金按月、按季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国库在收到地税部门填开的缴款书后,以同级预算科目“预算调拨收入”类“248款调入资金”科目金额入库。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缴入同级国库的人民教育基金,做“预算暂存”收方记入往来帐目;返还时,以“预算暂存”付方金额按季划转同级征管办。

  第二十一条 有关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入库、返还等预算管理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分行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各级财政、地税、银行部门应会同各级征管办,认真做好人民教育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工商部门按月征收的人民教育基金,按季向同级征管办划转。

  第二十三条 人民教育基金由各级征管办统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准拆借、放贷,不准买小汽车,不准转为经营性资产。违犯规定者,以贪污论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上缴提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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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所在市(即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奎屯市、伊宁市、塔城市、阿勒泰市、博乐市、昌吉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喀什市、和田市)及乌鲁木齐市所属7区1县的征管办从征收的人民教育基金总额中提取5%按季上缴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管办。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征管办在收到财政部门、工商部门划转的金额后,要及时向征收部门返还代征手续费和代征费,即向工商部门返还其实际征收总额的3%;向地税部门返还其实际征收总额的4%(其中1%为单位的代征手续费)。

  七、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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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各级征管会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和政府报告工作,各级征管办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由审计部门按年度对人民教育基金的征管情况向社会做出审计公证。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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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等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征管会要接受上级征管会的指导,执行上级征管会的决定、要求、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教育基金征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制定。

  (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管会1996年9月24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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