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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内容

新国税办[2004]319号

颁布时间:2004-08-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040831

  一、经国务院确认,涉及国家税务局税务管理事项中有五项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指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各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依据、实施机关、实施条件、数量、审批程序、有效期限、纳税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补充规定、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1、相关依据:法律。《税收征管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实施机关:其他发票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指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定点印制发票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或委托定点发票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进行日常管理。

  3、实施条件:

  (1)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②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③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④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⑤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2)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印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必须建立发票承印交接制度、专机印刷制度、质量检验制度、废次品清缴与集中销毁制度和验收入库保管制度,并将各项管理制度抄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4、数量

  按照印制通知书要求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5、审批程序

  (1)印刷企业提出申请;

  (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放《发票准印证》;

  (4)印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印制通知书。

  6、有效期限:《发票准印证》实行年检制度。

  7、申请印制发票的印刷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1)印刷企业提出的申请书;

  (2)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送各项制度。

  8、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补充规定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操作规程》;

  (3)《全区国税系统发票印制质量要求和检验办法》。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相关依据

  (1)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4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3)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4)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5)部门规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6)部门规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二条不得领用专用发票的规定,第四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7)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带单位名称发票的印制由县、市(分)局国税机关审核,对用票单位印制发票的条件、发票式样、内容、数量、联次及用途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逐级上报、审批。

  2、实施机关。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由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2)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由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3)拆本使用发票、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由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4)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由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3、实施条件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确需使用发票的。

  (2)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纳税人确需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

  (3)拆本使用发票、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纳税人确需拆本使用发票的。

  (4)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同一类式样发票的年使用量在1000本或25000份以上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

  4、数量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数量执行。

  5、审批程序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①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证明;

  ②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

  ③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准。

  (2)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

  ①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②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③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④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3)拆本使用发票、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①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②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

  (4)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①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②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

  ③纳税人所在地、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核;

  ④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6.有效期限: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最长期限不超过180天。(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报验登记)

  (2)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发票:领购后不得超过两个月。

  (3)拆本使用发票、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数量。

  (4)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一年的发票使用量。

  7、纳税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①纳税人申请;

  ②纳税人基本情况;

  ③到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货物情况;

  ④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

  (2)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

  ①纳税人申请;

  ②纳税人基本情况;

  ③纳税人电子计算机开票软件的说明。

  (3)拆本使用发票、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①纳税人申请;

  ②纳税人基本情况;

  ③需要拆本使用发票、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说明。

  (4)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①纳税人申请;

  ②纳税人基本情况;

  ③纳税人申请印制带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式样及说明

  8、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补充规定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操作规程》;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程》。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1、相关依据

  (1)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发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簿核的种类、数量以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部门规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二条不得领用专用发票的规定。

  (3)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领购过程中,要求做到发票领购对象准确,限量发放,验旧供新或缴旧领新”。

  (4)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操作规程》第三十条规定:“发售发票实行验旧供新或交旧领新制度。……”

  (5)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程》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

  2、实施机关: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3、实施的条件:

  (1)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纳税人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购票方式领购发票:

  ①主管税务机关发放发票领购簿;

  ②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发票存根联;

  4、数量: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种类、数量、购票方式领购发票。

  5、审批程序:

  (1)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

  ①纳税人提出申请;

  ②提供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

  ③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④主管税务机关发放发票领购簿。

  (2)纳税人以税务机关确定的购票方式领购发票:

  ①纳税人持已开具发票的发票存根联;

  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6、纳税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

  (1)领购发票的申请;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4)纳税人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7、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补充规定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操作规程》;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程》。

  (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1、相关依据

  ①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②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管理办法》(新国税函[2001]181号)。

  2、实施机关

  (1)使用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

  (2)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地、州、市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

  (3)使用万元版及其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区县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

  3、实施的条件

  (1)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由税务机关依据审批权限确认、变更其专用发票开票限额:

  ①纳入防伪税控管理未进行初始发行的企业;

  ②需变更专用发票发票开票限额;

  ③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原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

  ④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中被稽查部门确定停供、收缴专用发票后又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

  (2)县级税务机关批准万元版,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十万元版,省级批准百万元版,不得越此权限;

  (3)根据国税发明电[2001]51号文件第三条、国税发明电[2002]33号文件第二条,具体审批办法及实地核查办法及实地核查办法由各省制定,其他批准条件和有效期限也在各省制定的办法里。

  4、数量:按照审批税务机关批准的数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5、审批程序:

  (1)一般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开具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其以下版式的发票由县级税务机关批准;

  (2)对需要开具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由县级机关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批准;

  (3)对需要开具百万元版(即最高限额为一千万元)发票的企业,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核查后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6、纳税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

  (1)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2)注册资金;

  (3)领用发票情况;

  (4)自治区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②企业申请报告

  ③最近三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④《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专用发票开票限期审批表》

  ⑤《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报送)。

  7、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补充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管理办法》(新国税函[2001]181号)。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1、相关依据

  行政法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

  3.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国税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规程》(新国税发[2000]22号)第5条。

  2、实施机关: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3、实施的条件:

  (1)生产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

  (2)聘请有关机构和人员代为建账有实际困难。

  (3)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请;

  (2)税务机关审核。

  5、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补充规定:

  (1)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国税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规程》(新国税发[2000]22号)第5条。

  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管理。

  四、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附后。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州、市级国家税务局、区、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督,监督举报电话 0991——881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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