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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欠税严禁擅自减免税问题

新地税征字[1994]013号

颁布时间:1994-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抓紧清理欠税、圆满完成国家预算收入任务的重要意义。要树立全局观念和依法治税的观念,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欠税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并层层督促落实。各级财政、税务、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维护全局利益出发,密切配合,采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对欠税进行认真清理,保证应交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摸清企业拖欠税款的情况和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办法。

  1、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照税法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进口环节欠税滞纳金仍按1‰征收);逾期仍未缴纳的,要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强制扣缴。

  2、对因经营管理差、产品积压或外欠货款较多造成欠税的企业,各级财政、税务、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检积极帮助其限产促销,清理货款,盘活资金,补交税款。

  3、对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但因补交税款后流动资金紧张的企业,银行要优先给予流动资金贷款。

  (三)整顿商品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目前商品交易秩序和结算纪律比较混乱,不少企业不履行经济合同,任意拖欠货款和税款,对此必须认真加以整顿。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克服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督促企业按期交付货款。对违反购销合同拒不付款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促裁并对无理拒付货款的企业处以罚款和滞纳金。各级专业银行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对欠税企业收回的货款,首先要足额扣缴税款,同时要防止压票、压证和拒收税票的情况发生。

  (五) 突出抓好重点欠税行业和重点欠税企业的问题。

  1、抓住重点进行清理。今年欠税较多的主要是烟草、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所欠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等。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按照两套税务机构税收征管范围,分别抓好各自的清理欠税工作。属于欠交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属于欠交地方税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对欠税大户和重点税源户的清欠工作实行责任制,分别落实到人,实行清欠目标管理,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对欠税大户和重点税源户,可在银行建立“税款过渡专户”,企业收回的货款按一定比例划入专户,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对既有财政拨补或退税、又有欠税的企业和部门,可采取转帐方式抵欠税。各海关要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的检查,强化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管,严格禁止擅自减免税;对欠交的税款,要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抓紧进行清理。

  2、建立清理欠税跟踪反馈制度。从9月份起,各省(区、市)的财政、税务、企业主管部门及海关,要按月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报送企业欠交各项税款的情况和清理收回情况,既要有数字,也要有分析,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研究对策。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积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对清理欠税工作进行指导。

  3、各级银行和银行经收处收到企业上缴的款项,要于当日划转到国库支库,支库、中心支库和分库要在收纳预算收入的当日办理库款报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延压、占用或拒收税款。

  (六) 强化税收管理,坚持依法征税。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51号)的要求,把清理企业欠税以及清理收缴企业欠缴中央烟酒专项收入,作为今年财税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要增强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单位都必须制定有效的补税措施,积极筹措资金补交税款。拖欠税款的单位都必须制定有效的补税措施,积极筹措资金补交税款。

  各级税务机构要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把清理欠税作为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征管工作。对那些屡催无效甚至抗税不缴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1994年9月7日国办发〔1994〕89号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紧急请示的通知)

  补充规定之一:

  《国务院关于确保完成消费税、增值税增收任务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6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银行、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紧急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89号〕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企业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法,依法加收滞纳金,不得擅自减免。对屡催不交的,企业开户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要协助税务机关从企业存款中强行扣缴。对将应交税款的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责成有关企业限期将挪用税款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同时进一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新税制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治税。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税法规定之外自立章程减免税收,也不得擅自决定企业缓交税款。无论是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都要执行国家统一税法,不准擅自制定减免税收政策,已经制定的要立即检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据此,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王友三副主席“该收的税一定要如数收回”的批示,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实行“新税制”以前自治区(即各级党政、财税部门等)制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和1994年7月1日以前自治区及各级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给予临时性、困难性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照顾尚未执行期满的企业,各地要严格按照区局新地税一字(94)024号及新地税二字(94)043号文件规定,坚决予以停止执行并立即恢复征税。同时,要结合税收大检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积极清理企业欠缴的地方各税,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新的欠税。对拒不按规定纳税的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在耐心做好宣传教育的前提下,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实际困难的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定期缓征,但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凡缓征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下同),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或城市地方税务分局主管领导审批;缓征税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或城市地方税务分局审核,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缓征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一律层报区局审批。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政业务部门要会同人事监察部门对各项地方税收行政管理的贯彻执行及企业欠税情况,认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税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税、缓征以及玩忽职守、漏征税款情节严重的,要严肃予以纪律处分。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2月9日新地税一字〔1994〕040号通知摘转)

  补充规定之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和依法治税的观念,按照税收征管范围,对企业欠交的税款,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抓紧进行清理。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欠税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对欠税大户和重点税源户清欠工作,要实行责任制,落实到人。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清理欠税工作。

  (二)为促进纳税人依法及时纳税和缴清欠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除《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况之外,凡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均应从其滞纳之时起,依法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并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应依照《征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依法予以惩处。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2月24日新地税征字〔1994〕013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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