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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2002]122号

颁布时间:2002-09-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已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第十八次党组会议审查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稿)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各级稽查机构对重大税务稽查案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立一级稽查体制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机关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处理。审理一般以合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条 重大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税务稽查分局要成立重大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下设审理办公室,审理办公室设在审理科。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税务稽查案件的合议审理,并对审理的稽查案件提出合议审理意见。
  第六条 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移送的稽查案件并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资料以及监督审理案件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重大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由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简称区局稽查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东、中、西部税务稽查分局(简称区局直属稽查分局)、各盟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简称稽查分局)的审理委员会按规定的职责范围分级进行审理。
  第八条 重大、特殊税务稽查案件分级审理的范围和标准
  (一)自治区地税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和范围和标准:
  1、区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稽查分局,盟市稽查分局查处的偷、逃税款在2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其他社会影响面广及案情复杂的特殊案件的疑难的案件;
  3、情节严重的抗税案件;
  4、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达到上述标准的税务稽查案件由稽查局初审后经法制处提交自治区地税局审理委员会审理。
  (二)区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范围和标准:
  1、直属稽查分局,查处的偷逃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2、各盟市稽查分局查处的偷逃税未在30万地名以上的案件;
  3、未加收滞纳金或未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4、情节严重的抗税案件;
  5、区局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案件;
  6、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以及与纳税有重大争议的案件;
  7、区局稽查局认为应审理的其他案件。
  对直属稽查分局查处的涉税数额50万元——200万地名、盟市稽查分局查处的涉税数额30——200万元的案件由区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各级税务稽查分局查处的重大案件,除按上述标准报请审理处,必须经本级审理委员会审理。
  (一)各稽查分局对达到上级审理标准的案件,由所查处部门在案件稽查完毕后提出处理意见制作《稽查报告》,并填报《重大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提请书》,连同案件的有关资料移送审理主管人员。审理人员对案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和有关情况说明后,按程序提请合议审理;
  (二)对涉税数额达到自治区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和范围以及经审理认为需要提请自治区地税局审理的疑难案件,由审理人员负责填报《重大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提请书》,并对案件提出初审意见和有关情况后,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一条 上报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是指《税务案件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底稿》和其它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言辞证据)及其它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上级稽查部门接到送审的材料时,应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稽查案件案卷交接清单》,并填写《重大税务稽查审理登记表》。
  第十三条 上级税务稽查审理部门在全面研究审查各种证据资料、程度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案件的违法性质和处理意见进一步审理确认,并形成合议审理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认为事实清楚、正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拟处理意见适当的稽查案件,在《重大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并确定拟处罚的幅度,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转回送审的稽查部门,由送审的稽查部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后,并执行;
  (二)认为事实不准,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退加送审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稽查后,按照合议意见的要求另行处理;
  (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报稽查局局长批准,转回送审的稽查部门,由送审的稽查部门根据上级审理意见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并执行;
  (四)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或涉税数额达到自治区地税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标准的稽查条件,经审理后,办理上报手续。
  第十四条 凡经合议审理作出的结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应由作出审理的机构重新进行审理。
  第十五条 实际工作中,区局稽查局除对提请的重大稽查案件按要求及时进行合议审理外,还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片会、例会及专业会议,就各地查处的重大案件进行专项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案件具体审理的机构、程序、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达《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执行。
  附:重大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文书(四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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