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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问题

国税发[2003]47号

颁布时间:2003-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未出台前,对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对象、标准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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