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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开展代开发票专项检查整治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专项检查整治对象

  (一)纳税人取得的由地税机关或地税机关按规定委托的单位代开的发票;

  (二)伪造、变造、制售、倒买倒卖假发票行为;

  (三)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代开发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步骤

  代开发票专项检查整治分自查、核查、重点检查和总结建制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2004年9月20日至2004年10月19日)。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开展发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发票管理法规和正确使用发票以及识别假发票的方法。要求纳税人和其他单位应将2003年1月1日——2004年8月31日期间取得的、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代开发票(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按照发票票号、收款方名称、付款方名称、开票项目、金额、代开票机关及开票人等内容登记造册,上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查。主管地税机关同时认真检查本单位代开发票工作制度执行情况,查找问题,边查边整改。

  第二阶段为核查阶段(2004年10月20日至11月19日)。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和其他单位上报的代开发票“发票联”的各项内容,与代开发票“存根联”比对,发现“大头小尾”票,即责成纳税人和其他单位提供票源,迅速组织力量调查摸底,对查出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异地代开发票需要调票核查的,由检查地主管地税机关向开票地地税机关发函协查,开票地地税机关应及时协查、回复。

  第三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2004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在前两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和其他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检查;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自查或者拒绝自查的纳税人和其他单位全面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各地(州、市)局要对所属县(市、区)局开展代开发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开票不征税问题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为总结建制阶段(2004年12月20日至2005年1月31日)。主管地税机关认真研究解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管理制度,堵塞代开发票漏洞。

  各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对受托代开发票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原则上除地税机关外,不得由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确需委托的,应上报地(州、市)地税局审查批准,签定委托协议,加强受托单位代开发票情况的监管,对违反规定代开发票的,解除委托协议,并依法惩处。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同级公安机关的支持,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新公通[2004]80号)要求,积极研究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措施,制定行动方案,抽调人员,重拳出击,集中开展一次联合打击伪造制售假发票的行动,整治一批非法买卖发票活动猖獗的场所,捣毁一批伪造、变造、制售、倒买倒卖假发票犯罪窝点和团伙。通过集中打击和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制售发票的嚣张气焰和有效遏制严重涉税犯罪,促进税收秩序的根本好转。区局在适当时间组织工作组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代开发票专项检查整治是新形势下治理税收环境,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措施,对于堵塞税收漏洞,保证税收收入,公平税负,反腐倡廉,维护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大力推进依法治税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代开发票专项检查整治的艰巨性、长期性,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有效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确保代开发票专项检查整治取得成效。

  (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为做好代开发票专项检查整治的宣传工作,区局拟定了《关于在全区开展代开发票专项检查整治的公告》和《发票基本知识》(见附件),并将在有关媒体发布。各地应在当地新闻媒体以及结合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在办税服务厅和公共场所,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对纳税人积极主动地进行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发票知识的宣传,特别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宣传。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伪造、变造、制售、倒买倒卖发票的危害性,争取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的重要作用。

  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于2004年10月19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和当地媒体上公布代开发票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举报咨询电话等,方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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