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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凌公司南疆综合批发市场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新地税函[2003]469号

颁布时间:2003-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你局及库尔勒市地税局应当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职务,对华凌市场及市场内的纳税人自2002年11月1日起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照法定税率计征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对于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1000元至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销售额为1000元至3000元的,要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征管办法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你局及库尔勒市地税局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争取地方党政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协调。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

  三、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对辖区内新建的大型集贸市场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发现类似现象,比照上述精神,坚决予以纠正。

  此通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3年12月31日新地税函[2003]469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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