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兵团社会福利企业统一管理问题

兵民政发[1994]15号

颁布时间:1994-1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兵团系统的社会福利企业由兵团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兵团系统新办的社会福利企业除应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经各师局民政处(局)会同当地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外,还须报兵团民政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方可颁发《社会福利下书》和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凡未通过兵团民政局、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查确认者,当地民政部门一律不予批准,税务部门一律不予减免税收。

  (三)兵团系统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由兵团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及兵团《实施细则》(随后下发)有关精神组织实施。经年检认证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将《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兵团民政局。由兵团民政局汇总统一报自治区税务及有关部门。

  (自治区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兵团民政局1994年11月22日兵民政发〔1994〕15号通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