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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划分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4]031号

颁布时间:1994-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征管范围问题,凡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各项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征管,凡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各项税收由地方税务局征管。

  (二)关于发票管理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科纳税人使用的发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补充规定:

  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征管工作不受影响,我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87号文件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就国家、地方税务机构的业务划分等问题,下发了新政阅〔1994〕47与《自治区税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从执行情况来看,总的是好的,但也有部分地区掌握不尽一致,工作中发生了一些矛盾和争执。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强化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现就有关问题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不分集贸市场内外,凡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各项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征管,凡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各项税收由地方税务局征管。

  2、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的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划分比例,按照王乐泉副主席在全区国家、地方税务局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由各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调确定。消费税及其他地方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3、自治区各级国家、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两局的业务划分范围,共同做好个体税收的征管、入库工作,严防跑、冒、滴、漏,工作中要互相支持,密切合作,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税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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