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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行业核定征收缴费下限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75号

颁布时间:2004-0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漳州、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规范缴费人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工作,省局于2001年制定了《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闽地税发[2001]41号)。根据省政府调高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年提高的实际情况,决定从2004年1月1 日起,对各行业核定征收缴费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附表。

  附:各行业核定缴费基数下限表

  各行业核定缴费基数下限表

  行业 最低月平均缴费工资(月、人)

  农林牧渔业 377

  采掘业 458

  制造业 570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17

  建筑业 604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628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970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582

  金融、保险业 1091

  房地产业 791

  社会服务业 626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809

  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 727

  教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963

  其他行业 791

  注:最低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02年全省各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12,乘以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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