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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以李真案件作为反面典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2]138号

颁布时间:2002-09-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区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李真案件作为反面典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的通知》(国税发[2002]1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教育活动,并于10月20日前将总结报送自治区地税局纪检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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