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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公路路政装卸停车货物保管专用发票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3]163号

颁布时间:2003-07-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配合交通部门规范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卸载点的收费行为,同时加强和规范该收费项目涉税票据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现就启用《公路路政装卸停车货物保管专用发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隶属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路段设置的各个超限卸载点(名单附后,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均属于使用《公路路政装卸停车货物保管专用发票》的范围。用票单位如有增减,由用票单位的属地交通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同级地税机关。
  二、用票单位提供超限卸载、装载、停车、货物保管服务收费时,按实际收取金额给付方开具《公路路政装卸停车货物保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三、各用票单位到所在地盟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经盟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赁此簿领购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由用票单位按年度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地税机关,由各盟市交通部门汇总上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部门填写《发票印制计划报告表》一式三份,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实施印制。印制发票的费用由自治区交通部门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结算,各地在发售过程中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收取不超过10%的管理费用,用于专用发票的宣传、搬运、保管等支出。
  五、专用发票套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具体防伪措施,参照地税系统所管理使用的其他发票执行。(票样附后)
  六、自治区地税局根据自治区交通部门提供各用票单位所需发票数量发往各用票单位所在地盟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照适用税目和税率负责征收应纳税款,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七、专用发票从2003年8月1日正式启用,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做好使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专用发票的顺利启用。
  八、用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工作。要有专库或专柜存放发票,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向地税机关报告专用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九、各级交通部门要与地税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用发票的启用工作,确保专用发票的顺利推行。
  十、主管地税机关对用票单位的税收及用票情况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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