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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等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3]139号

颁布时间:2003-06-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几个营业税业务问题的请示》(呼地税字[2003]2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和《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中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该规定是指对从事个人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如果雇工人数在8人(含)以下,可对上述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如果存在雇工行为,且其雇佣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占雇佣人数的60%(含)以上的,可免征营业税。对存在雇工行为的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如果雇工人数在8人以上,且其雇佣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

  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在多个经营地点或场所从事个体经营的,允许其自行选择,仅就一个经营地点或场所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

  二、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单位利用自己的场所,吸纳中高等院校、技工学校及学生个人实习,实质上是利用场地、设备等条件,对学生进行的技能培训。因此,对其收取的实习费,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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