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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解答

颁布时间:2005-1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管理有何重要意义?

  答: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管理,于 2003年制定出台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这既是针对货物运输业出现的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也是衔接增值税链条、完善税制的重大举措。它将会更好地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对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最终将使税收达到应收尽收的目的;同时新政策的出台将起到打击不法分子偷逃营业税和利用货运发票骗抵税款的重要作用。从营业税的角度看,这个政策一方面在管理上会使纳税更真实,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能够更真实,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更真实地反映企业收入;另一方面也使虚假抵扣、偷税逃税行为得到有效监控。对纳税人实行取得发票需要资格认定,以及电子信息归集国税、地税两个部门进行比对,这些具体措施对彻底治理过去存在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混乱状况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且能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对纳税人是如何管理的?

  答:对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分类认定和年审制度,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需同时具备六个条件后,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有关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者,认定其为自开票纳税人,办理认定手续。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人。

  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为代开票纳税人。 [2004]88号文件下发后,明确有关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规定停止执行,也就是说,以后不存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总之只要不是自开票纳税人,就是代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达到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不合格的。在3个月内整改。如果通过整改仍不合格的,则取消资格,收回相关证书,清缴货运票。凡被取消资格的,一年内不准再重新认定。我区的年审工作由地、州、市局统一组织,各基层局负责实施,每年元月起至2月底结束。

  三、哪些单位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 2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果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在 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以上六条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 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哪些单位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答:

  (一)不同时具备上述六个条件的单位;

  (二)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人(属代开票人,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方统一代征);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营业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五、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哪些证件和资料?

  答: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如何开具货运发票和缴纳税款?

  答:货运发票的开票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被认定为自开票的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领购并开具货运业发票,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款实行查账征收,自开票纳税人除联运业务以外,一律按全额缴纳营业税。在缴税时,必须同时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另一种是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代开票分为中介机构和地税局代开票两种。代开票纳税人在到代开票单位代开发票时,必须先缴纳税款,代开票单位才能为其代开发票。对代开票纳税人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承包运输车辆的个人),其应纳税款都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非外资企业的开票单位或个人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征城建税(3 .3%)、所得税(3.3%);对外资运输企业营业税及附征税款按3%计算,其他税同上。外资企业首次开具发票时要做企业性质认定(是不是外资企业),要备案相关证明资料。代开票纳税人在本月缴纳上月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上月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的部分。

  七、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发票时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4]88号文件精神,对原规定的有关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票时须提供的〈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证书〉和承运货物时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停止执行。目前,我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规定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货物运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货物运单,到代开票单位填写〈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申请开具发票。代开票单位应严格审核,对提供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不予开具发票。

  八、纳税人一般在哪儿纳税?

  答:

  (一)自开票纳税人提供货运劳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运劳务应由其代开票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代开票机构的选择为:

  1、 代开票纳税人为单位的,其应纳税款应由代开票纳税人单位所在地的代开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2、 纳税人为承包人、承租人或人的,其应纳税款应由发包、出租或单位所在地的代开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3、 其他代开票纳税人应纳税款应由其运输工具户籍所在的代开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九、运输企业可否按减去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经手人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号)第十四条规定,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联运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二)联运合作方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根据国税发 [2004]88号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十、符合营业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如何开票、管理?

  答:各基层县(市)地税局对符合各类减免税条件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应在受理时加强审核,并将受理的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资料复印件分送税政业务部门复审、备案。税政业务部门复审后经主管局长审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将审批结果连同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送管理部门、计会部门、代开票机构备案。

  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实行“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即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先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再在下一个征期内到代征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各基层县(市)地税局将按照总局“一窗式”管理模式,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配合和管理,对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代开票纳税人办理减免退税事宜实行“绿色通道”,及时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的退税手续。同时,对已给予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和个人要分户建立减免税档案,加强其日常监督、检查,预防享受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的名义为其它纳税人开票。

  十一、对办理税务登记前发生的货物运输劳务如何开票?

  答:

  (一)单位和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对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单位和个人领取营业执照超过 30日未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三)地方税务局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过程中,凡发现代开票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十二、对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如何开票?

  答: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十三、关于物流劳务单位如何征税?

  答:

  (一)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三)代开票单位在为代开票物流劳务单位代开票时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原则征税(代征)并代开发票。

  十四、增值税纳税人取得货运发票如何抵扣?

  答: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 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早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2004年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

  十五、从 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哪些发票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如何处理?

  答:从 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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