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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5-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 31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国、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5]472号)以及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新税注字[2005]11号)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定于2005年8月1日至9月30日对全区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

  注册登记的执业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在各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由所在事务所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年检;各地、州、市未执业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委托当地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并汇总上报管理中心年检;乌鲁木齐地区未执业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由管理中心直接办理。

  三、年检工作时间安排

  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分为三个阶段:自查阶段:2005年8月1日至8月19日;资料上报阶段:2005年8月15日至8月19日;检查整改阶段:2005年8月20日至9月30日;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于2005年8月1日至8月30日止。请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按期申报,逾期将不再受理。对不参加年检的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处理。

  四、有关年检的内容、年检标准等有关事项

  请查阅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新税注字[2005]11号),具体事宜请向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查询和联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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