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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时间:2004-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我区地税系统欠税公告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缴税款的征收管理,促使其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及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欠税包括的情形: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扣缴)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六)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三条 有第二条规定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第四条 县级地方税务局、地州级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为欠税公告机关(以下统称为“公告机关”)。

  第五条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机关应当在季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公告;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欠税的,公告机关应当在半年结束后三个月内进行公告;走逃、失踪的欠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六条 向社会公告的方式为税务机关的办税场所、社会公共场所宣传栏、税务公报或者广播、电视、 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第七条 欠税公告的内容: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有扣缴义务人的,同时公告未履行法定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欠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在公告纳税人欠税的同时,公告其纳税担保人。

  第八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由地州级税务机关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欠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欠税人,企业或单位欠税金额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级地方税务局公告;企业或单位欠税金额2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九条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欠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或暂缓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欠税人的欠税;

  (五)在公告前缴清的欠税;

  (六)不予公告其他情形的欠税人。

  第十条 欠税公告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建立《欠税登记台帐》。

  (二)对欠税人的欠税数额分户进行逐笔核实登记。

  (三)发函告知欠税人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欠税公告告知书》;欠税人对《欠税公告告知书》中所列有关情况没有异议的,应限期缴纳;有异议的,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四)将核实的相关信息登录《欠税登记台帐》。

  (五)对经核实的欠税数额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或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欠税人在公告后足额清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应在欠税人清缴欠税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上取消其欠税公告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由地州级地方税务局公告的欠税信息,县级地方税务局应在地州级地方税务局公告前二十天向地州级地方税务局上报;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的欠税信息,地州级地方税务局应随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上报。

  第十四条 公告机关公告欠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对欠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五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六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具体负责欠税公告工作,计会征收部门、税政法制部门、办公室和稽查局协助配合。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4年12月31日新地税发〔2004〕202号通知)

  税 公 告 告 知 书

  ×××[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名称]:

  你单位(个人)在二00 年 月 日至二00 年 月 日,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我局将于 月份对欠税情况进行公告。现将你单位(个人)欠税情况告知如下表,如对此表所列欠税情况没有异议,请于收到《欠税公告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到我局缴纳税款;如对此表所列欠税情况有异议,请于收到之日起 日内到我局核实,逾期视为认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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