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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学校办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发证问题

新教勤字[1994]29号

颁布时间:1994-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强化校办产业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校办企业审核确认及发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当前深化企业改革和严肃税法的精神,加强对校办企业审核确认工作的领导,认真、迅速地做好组织审核确认工作。通过审核确认,进一步拓宽发展校办产业的思路,重点发展骨干企业,同时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和政策指导。 (二)审核确认校办企业的基本条件:

  1、由教育部六批准,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纳入教育部门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管理渠道;

  2、由学校出资自办,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任命或聘任,或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4、校办企业收益分配按照自治区教委、财政厅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5、按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各种报表及上缴勤工俭学统筹基金。

  凡以各种名义“”学校的社会企业;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营的企业;将校办企业承包、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以及原纳税的非校办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等)转为校办企业的,均不能确认为校办企业,并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减免税优惠。

  (三)审批程序:

  新办校办企业须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领取〈校办企业证书〉报告书》(表格按我委确定的规格、样式由各地自行印制),经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自治区教委及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原有校办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检查清理,经地、州、市教育部门及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向自治区教委勤工俭学办公室及自治区国家和地方税务局上报审批,方可颁发《校办企业证书》,据此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证书》由自治区教委会同自治区国家、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 (四)兵团学校校办企业的审核工作参照办理。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领取《校办企业证书》报告书(略)

  (自治区教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12月30日新教勤字〔1994〕29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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