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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8]23号

颁布时间:1998-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给你们,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结合我市已开展的验[换]证及清查漏管户工作,经市局研究决定,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整顿税务登记管理秩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其调控经济运行的职能作用亟待加强。抓好税收工作就要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做起,通过规范和整顿税务登记管理秩序带动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面提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各级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通过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促进税收征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目前,我市地税工作中还存在诸如:管户管理权限划分不清;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征管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我市各级地税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加大管理力度,全面整顿税务登记管理秩序,着手解决好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地税各项税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加强学习,掌握并贯彻执行好《办法》
  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不断加强,各项制度、办法的不断完善,同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一系列税收法规、办法的学习。
  通过学习掌握好税收政策,从而更好的指导我市地税系统的各项工作。为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业务学习工作的落实和考核,由征管科[股]牵头,组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学习班,对本单位的税务干部进行培训,要求全员参加。通过学习使得广大税务干部都能熟练掌握《办法》,特别是在办证一线工作的税务干部,不仅要求熟练掌握《办法》,而且能够按照《办法》独立开展工作,为此,培训学习期满后要组织专门的考试,并将有关学习及考核情况报市局征管科。
  三、其他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调整登记流程的衔接问题,为了加强行政配合,取缔无照经营,防止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研究制定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登记运行机制,减少以至杜绝漏管户。在新的协作规定出台前,我市各级地税机关要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加大登记核查力度。我市市直分局[除涉外分局]管户注册管理情况,由市局征管科负责与市工商局协调联系;县[市]区局、涉外分局管户注册管理情况由本局负责与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联系,清查管户、税源情况,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为新的协作规定的贯彻执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在此基础上,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日常税务登记稽核工作。各征收单位要按照《办法》中规定的五种稽核方式开展此项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联系,按季和年度与以上部门核对管户情况;同时要加强同国税部门的日常管户稽核,积极与同级国税部门联系,按月同国税部门交换本月新办证管户基本情况,核查、督促共管户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手续;第三是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类管户的清查,采取逐街逐户实地核查的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非国有经济管户的清查力度,杜绝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发生。
  [二]并地税征字[1998]第3号《关于印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管户管理权限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及相关制度已基本确定,市局正与市工商局进行积极筹备,由于新的协作规定没有出台及其他因素,目前仍维持现有办证管理办法,但各征收单位必须按照此文中有关"管户管理权限"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超越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违者市局将对其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接文后要认真组织《办法》的贯彻落实,在日常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要对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前在税务登记管理中与新《办法》不符或有抵触的要及时纠正,不得擅自推迟或拒不执行《办法》规定。对省局要求的定期定额户的请销假制度暂不变动,但要加强对定期定额户请销假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请假时间超过15日的要由县[市]区局、分局局长签字,不签字或不按规定审批签字的视同正常经营。同时要加强对定期定额户请销假情况的核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处罚。
  [四]关于税务登记表证单书格式问题。在《办法》中涉及到的表证单书,暂按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程》中规定的有关税务文书使用执行。
  [五]各征收单位在内部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要建立规范的三级管户台帐,要求做到“一户一档”,三级管户要求定期核对,按照并地税征字[1998]第21号文件规定编制《税务登记户数季度报告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报送“季报”。
  [六]对于我市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及其他情况[如企业改制中需明确税收管辖权等]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经市局征管科在迁移通知书中签注意见后,持迁移通知书到指定的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七]加强信息反馈。各征收单位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由市局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加以解决,解决不了的由市局向省局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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