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办发[2002]16号

颁布时间:2002-10-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区局各处、室、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提高区局机关公务接待水平,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杜绝铺张浪费,使公务接待工作既有利于促进机关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区局办公室和后勤服务中心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现将这一办法印发,请各单位在以后的公务接待中严格按此办法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区局机关公务接待水平,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杜绝铺张浪费,使公务接待工作既有利于促进机关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本着“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严格标准,勤俭节约”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务接待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省级税务机关、自治区各盟、市、季、办、厅、局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学习交流经验的领导(区外副处级以上,区内副厅级以上)及随行人员,

  2、自治区地税系统的盟市级地税机关来我局请示汇报工作的领导(副处级以上)及随行人员。

  3、协助区局机关有关处室共同开展工作的地税系统外的人员,及区局机关有关处室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协助工作的地税系统内部人员。

  4、全国性、全区性地税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特邀及与会人员。

  5、经局领导批准需接待的其他人员。

  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1、所有公务接待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2、全国性、全区性地税会议及重大活动的接待,组织会议及活动的部门要作出接待经费预算,预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具体接待事宜。

  3、属局领导临时安排的接待,由办公室主任或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办理接待事宜,接待结束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由办公室和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4、局机关处室进行日常公务接待时,要有签报,并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安排行政科负责办理具体接待事宜。

  5、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说明原因;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接待的处室或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6、凡未经正常审批的公务接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行政科不予办理接待事宜。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事后又不补办审批手续接待费用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不予预算。

  三、公务接待标准

  1、经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公务接待,接待标准按会议决定执行。

  2、接待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党政领导的标准,按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3、全国性、全区性地税会议及重大活动按会议及活动预算制定的标准执行。

  4、接待全国各省级税务系统、区内各盟市副厅级以上领导,宴会按每位不超过80元(不包括烟、酒、饮料)标准安排,住宿按每位不超过490元(宾悦大酒店套房房价的半价,不包括房间内放置鲜花、水果、烟、饮料)标准安排。

  5、接待全国各省级税务系统、区内各盟市、盟市级地税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宴会按每位不超过50元(不包括烟、酒、饮料)标准安排,住宿费原则上自理。

  6、需进行公务接待的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费按每位不超过50元标准安排就餐,住宿费原则上自理。

  7、随行司机的伙食费按每位不超过25元标准安排就餐。

  8、在接待过程中,接待标准如经局领导专门指示的,要及时调整,调整后的标准,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9、凡不属以上标准范围的接待,具体标准由审批人制定。

  四、接待工作的组织及程序

  1、全国性、全区性地税会议或重大活动的接待,由会务组或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理与会人员或来客的吃、住、行方面的接待事宜。

  2、区局机关的日常公务接待,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负责接待的处室或人员联系、组织、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接待事宜。

  3、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行政科根据《公务接待审批单》,预定接待规模、接待标准、接待地点、接待用车、往返车、机票、联系、协调有关事宜,确保接待工作热情、细致,周到、圆满。

  4、区局机关的接待陪同人员,一般情况应采取业务对口、级别对等的原则进行陪同,也可以由局领导指定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尽量精简。

  5、区局机关的公务接待,在能满足接待需求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宾悦酒店进行。宾悦酒店满足不了接待要求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局领导在《公务接待审批单》上签批,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可在宾悦酒店以外的场所进行接待。

  6、局领导有专门指示的,办公室或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根据指示在指定地点接待。

  五、接待经费的结算

  1、接待经费的结算实行三单对帐,即办公室、服务中心各执一份《公务接待签批单》与酒店的结算金额相核对,三单一致予以结算,不一致要说明原因后,方可结算。

  2、以现金方式结算的接待费用,按正常财务审批程序报销。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接待费用,每季度由办公室、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公务接待审批单》与接待的酒店进行对帐清算。

  3、超出《公务接待审批单》规定的接待费用的部分,负责接待的处定或人员要说明超支的具体原因,说不明原因或无正当理由的,由负责接待的人员自理。

  4、未经审批而擅自进行公务接待或超范围、超标准的公务接待,除接待费用由接待人员自理外,还应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公务接待审批单》附后。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