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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系统内干部职工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本专科及研究生课程修班学习有关费用报销问题的紧急通知

内地税函[2002]77号

颁布时间:2002-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最近,全区地税系统正在进行机构改革,部分盟市的部分学员反映参加系统内举办的中国人民大学本专科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已毕(结)业,但所交学费及旅费报销困难的问题,经研究,现再次明确如下:
  一、系统内参加中国人民大学99级本专科班及2000年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员已学完全部课程,全部毕(结)业。其中本专科班的毕业证书正在确定毕业典礼的具体时间,届时全部予以颁发。
  二、所有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并取得比(结)业证书的学员,所在单位都应按区局内地税函发[1998]358号、内地税字{1999]182号文件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学费及差旅费。
  三、学员报销以上费用原则上都应在原单位进行,原单位不能报销的,经上级局领导签字的也可在机构改革后的新单位报销。
  四、区局已将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本专科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的有关费用报销问题作为督查的内容之一,在区局督查组下去之前仍未予以报销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单位应加强领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学习贯彻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为参加区局统一组织的学员解决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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