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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新地税四字[1996]015号

颁布时间:1996-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6〕12号文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工作,现将实施征收工作中的有关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境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央(不包括兵团)和外地驻疆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于每年元月份向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本单位职工工资表一式二份,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人事部门统一格式填报,企业按本单位实际执行的工资构成据实填报。

  (二)地方税务机关向负有缴纳人民教育基金义务的单位发送《代征人民教育基金通知书》,各单位应在编制工资表时增加“应扣人民教育基金”栏目,每月履行代扣义务,并填写人民教育基金申报表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交纳。《代征人民教育基金通知书》和《人民教育基金申报表》按区局制定的格式由各地自行负责印制。

  (三)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6〕12号文规定,由地方税务部门提取的3%代征费,区局决定将其中2%留给县局,0.5%上交地、州局,0.5%上交区局。

  (四)个人缴纳的人民教育基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五)征收人民教育基金使用“人民教育基金专用缴款书”,“人民教育基金专用缴款书”由区局统一印制。在“人民教育基金专用缴款书”未印制下发前,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替。使用时各地自行刻制四公分长、二公分宽条形章,内为“人民教育基金”字样,加盖在所有联次,以便区别。

  (六)款级科目代码填写“249”,项级科目代码空白。其余栏目的填写和联次的使用及“人民教育基金”入库、退库参照税收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使用办法。

  附件之一:代征人民教育基金通知书

  附件之二:人民教育基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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