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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停产期间出租房产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3]4号

颁布时间:2003-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近年来,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竞争等原因,一些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停产期间将部分厂房出租,以维持退休人员和留守人员的一些费用支出。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根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和(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件规定的精神,企业停产后,对其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但对企业在停产期间将厂房出租的,出租部分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果停产企业将闲置的房产、土地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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