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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票换版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计字[1998]47号

颁布时间:1998-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省局晋地税计发[98]23号文件《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已下发到各级征收单位,现根据省局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将启用新票、停用作废旧票的一些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手工完税证票[97年以前印制的]一律停用,97年以后[含97年]印制的仍可使用。
  二、税收定额完税证壹元、拾元、伍拾元票中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区别标志“地”字,规格尺寸为9.20cm×17.50cm的部分继续使用,不符合此规定的壹元、拾元、伍拾元票一律停用。票证管理人员要严格按此规定,区分停用的税票。
  三、水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凭证全部作废,以后征收水补费时全部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开票。
  四、现存的税票调换证全部作废,新票目前正在印制,随后下发。
  五、代扣代收凭证的使用,各单位应注意凡是由扣缴义务人扣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外]税款的,不管纳税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均使用此凭证。扣缴义务人扣缴现金税款的,不可用完税证代替使用,必须用代扣代收凭证,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
  六、从三季度起票证报表采用新的格式,各单位于9月23日自带磁盘到市局考取新的报表[注意不要用有坏磁道的破盘]。三季度的报表应如实体现新票的领取量,“废票销毁”、“停用销毁”两栏中不可出现数字。若没上报99年分季度各种税票使用计划数量的单位务必一同上报市局。
  七、各单位应于10月1日前将更换的新票下发到各基层税务所,税务所要及时发给专管员,保证从10月1日起新票的使用。在领发新票的过程中,基层会计人员要掌握好用票量,合理领发,从一开始就打好基础,防止积压税票。从10月1日起,各基层税务机关开始收回作废票证,开票人员应将规定停用的税票随同填用和填用作废的票证一同办理缴销手续[但结报手册上应注明停用,并写清票号],由基层税务部门集中后在10月下旬上缴市局计会科。在此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票证管理人员应对全局的停用税票彻底清理,清查税票字别、号码、数量,与票证分类出纳帐核对无误后,造册登记,并填报“票证缴销表”,计会科长核实后,请各局局长签字,于1 0月30日,连同作废票一并上缴市局。
  八、各基层征收单位按省局规定的式样,自行刻制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讫专用章[如现行使用的以上章戮与规定格式完全一致,可继续使用],以上章戮应于98年10月1日与新的税票同时启用,征税专用章及退库专用章印模于10月4日报市局两份备案,市局留一份,报省局一份。七个分局印章的名称为: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六城区的名称为:太原市×××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四县区局的名称为:××县[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若每个税务所只需一枚印章,则编号一律为1号。
  九、启用新票、作废部分旧票的时间:1998年10月1日。
  这次票证停用销毁工作是地税机构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各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计会科长要严格把关,对丢失的税票要彻底摸清情况,区别对待,进行处理。如发现仍有未上报市局的税票丢失情况,在这次清理过程中立即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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