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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伊化化学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5]6号

颁布时间:2005-0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内蒙古伊化化学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的请示》(鄂地税发[2004]370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内蒙古伊化化学有限公司向其所属的内蒙古伊化进出口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的提取金额按照内蒙古伊化进出口公司2004年度的实际销售收入数计算,提取比例为2%,超比例部分不予在税前列支。下设机构已提取而未上缴和未经批准擅自上缴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列支,总机构在支出管理费时,不得有资本性支出和非工资奖励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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