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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地区通知

新地税发[2004]91号

颁布时间:2004-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推行有奖发票的时间、范围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库尔勒市、克拉玛依区、白碱滩区饮食业、娱乐业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届时在上述市(区)启用《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为有奖发票;用票人原提供饮食服务使用的《新疆饮食业统一发票》和提供娱乐服务使用的《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二、有奖发票的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的奖金投放量按发票票面金额的5‰掌握,中奖面不低于2.8%;原5000元奖项改为10000元,增设1000元奖项,取消10元奖项。奖项具体数量及其分布由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地(州、市)地税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实施方案》中有关规定自行设置。

  三、有奖发票的印制

  《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由区局统一印制。推行有奖发票地区地税局应于发票使用前50日,将印票数量按票面额统计汇总并设置奖项后上报区局。

  四、有奖发票的兑奖

  10000元、3000元、1000元奖金在经营者所在地地税局兑奖;其他额度的奖金在经营者开具发票地点兑奖。

  五、实施有奖发票后的税收征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其定额发售有奖发票。用票人在领购有奖发票时清缴上期应纳税款。用票人用票额在定额之内的,按定额计征税款;用票额超过定额的,按实际营业额计征税款。

  强化控管,顺利推行有奖发票工作,检查监督工作是重要保证。要探索积极有效的税收控管和征收办法,特别是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饮食娱乐业户,可采取典型调查比对、领购发票清缴上期税款、简并征期等办法,减轻查验核对发票工作量,杜绝税收和发票流失。要打破过去定期例行检查的习惯做法,有针对性地安排检查时间和次数,采取有效的形式,加大日常检查工作力度;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发票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要做好定期定额户税收定额的管理和调整,对经查验开票金额超过定额的业户应及时调整税收定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4年5月21日新地税发〔2004〕91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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