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临河新海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等两家企业享受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5]26号

颁布时间:2005-03-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内蒙古临河新海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巴地税发[2004]515号)和《关于乌拉特中旗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巴地税发[2005]4号)收悉。经研究审核,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临河新海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和乌拉特中旗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的主营业务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的鼓励类生产项目,其主营业务均达到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详细情况见附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这2家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中国家给予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允许企业在2004年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后年度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国税发[2002]47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内蒙古临河新海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鼓励类项目:化工类化工生产“三废”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主营业务占业务总额的比例:85.1%
  2、乌拉特中旗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鼓励类项目:有色金属类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和多金属共生矿综合利用项目
  主营业务占业务总额的比例:100%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