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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清理缴销废旧发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内地税字[2004]120号

颁布时间:2004-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地税发[2004]30号)及全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地税组织文化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内部不廉行为的发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废旧发票进行彻底清理缴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发票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地税发[2002]90号)要求,属于保留发票和合并后的新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其他发票及保管期满的发票存根联全部列入此次发票清理缴销范围。如发票种类和式样等有变化,按自治区地税局后续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从2004年7月1日起,全区地税系统窗口代开发票全部实行机打发票,手工填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窗口专用发票》同时废止,窗口机打发票的规格和式样不变,填开内容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定软件,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代码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内地税发[2004]112号)要求印制。
  三、各地要对本辖区属于清理缴销范围之内的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彻底清理,并于7月1日前清理完毕。同时请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监督。对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清理废旧发票时要详细登记造册,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已使用发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保管,对保管期满的发票要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对旧版未使用发票要填写《发票核销审批表》。将做为清理缴销范围内的废旧发票要集中到盟市局,在监审部门的监督下统一缴销。区局要派工作组进行监销。
  各地要按照实际清理缴销发票的种类和本(份)数统计,填制《发票领用存一览表》,于7月15日前上报区局。
  五、各级地税机关,从思想上要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由分管局长挂帅,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对本辖区的废旧发票进行彻底清理,不留死角,要由具体责任人、科长、分管局长和一把手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到位。
  附件:发票领用存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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